Wednesday, 22 July 2020

大家都要向FINAS申请执照!

在今日的国会答辩环节中,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与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法米(Fahmi Fadzil)追问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是否所有社交媒体个人用户在上载“抖婴”、Instagram、facebook等视频之前皆需要向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申请执照。根据马来西亚的国会SOP,通讯及多媒体部长当然就打起了太极然后抛下了一句:“我交由执法当局处理。若有接到投诉,我们会依据法律采取行动。。”这种鸟话开溜。

在上一篇文章已经提到,相关法令对“影片”的定义过于广阔,甚至已经到了无限延申的地步。相关法令第2条文中对“影片”的注释包括专题影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声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人观看级别。必须在此强调相关法令并没有任何条文指出该“影片”的注释只能运用在电影工业或者媒体报道等。

无论如何,部长的言论并不能作为法律基准,一切法律条文的诠释或者纠纷都必须回到法庭解决。退一万步来说,就算相关条文确实规定所有个人用户在上载任何视频之前必须向FINAS申请准证,FINAS是否有能力处理排山倒海般的申请??法庭在释法之前,必定会考虑到相关法令对整个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并在条文规范内给予最清晰的诠释。不仅如此,相关法令第22(1)条文似乎与联邦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文(Article 10)有所冲突。

由于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从未在法庭里被挑战过,也许目前为止最有经验的人就是屡屡与FINAS和电检局(Film Censorship Board)过招的黄明志了。


大家都在拍电影吗?

在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的新闻视频闹得沸沸扬扬之际,执法单位祭出封印已久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对其追杀。根据相关法令第22(1)条文,任何没有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执照的个人或团体只要涉嫌制作、分发以及/或者展出影片都属于违法,并将面对最高刑罚不超过5年监禁或者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重点是,根据相关法令第2条文的注释,“影片”的定义包括了短片、广告、预告片、纪录片、以及任何有声或无声的动画。公众必须知道相关法令并没有明确指出“影片”只适用于电影类别。以2020年的角度来看,执法单位是否意味着一个普通人,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抖婴视频皆需要申请执照?
如果执法单位一意孤行,而总检察署也以相关条文对半岛电视台进行提控,那么广大YouTuber、抖婴user和在家拍摄煮菜视频的美食作家王刚是不是都犯了法?
*Perbadanan Kemajuan Filem Nasional Malaysia Act 1981


法律假定是不是证据?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0(4)条文,控方必须提出可信证据(credible evidence)来证明被告犯下该罪状。举例,在持有(Possession)毒品控状下,控方必须提出以下证据来证明表罪:

1) 该毒品属于被列入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的毒品之一;
2) 被告对该毒品拥有监护权(custody)与控制权(control); 以及
3) 被告有意图(intention)持有该毒品

除了可信证据外,现有法律也允许控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法律假定(presumption)来替代该控状的某些元素。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控方只需证明被告能够监护并控制该毒品,那么被告将被法庭认为意图持有该毒品。在表罪成立后,被告必须证明他没有意图持有该毒品来反驳该假定。

在7月15号,刑事律师郑宝德在联邦法院向七司提出法律假定并不属于证据的论述。郑宝德说,刑事程序法典第180(4)条文中清楚表示法庭必须确保控方拥有可信证据才能够做出表罪判决。郑宝德也强调,除了通过国会修法以便让该条文纳入接受法律假定为表罪,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法庭接受法律假定条文来做出表罪判决。

如果联邦法院七司认同郑宝德的说法,既假定不属于可信证据,那么此标杆性判决将会对刑事司法制度带来远大的影响:

1。所有之前被假定条文定罪的被告将能以此理由进行上诉
2。在贩毒罪名上,控方将面临非常高的难度

在现实上,控方非常依赖假定条文来成立持毒与贩毒(trafficking)的控状。由于没有任何毒贩会承认自己有意图贩毒,因此法庭只能透过环境证据来推断(inference)被告到底是否具有任何意图。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持有毒品的人在遇到road block的时候马上弃车或者加速逃走,那么这个举动很大可能被法庭视为有意图贩卖该毒品。

根据危险毒品法令第37(da)条文,法律假定任何持有50克或以上的大麻持有者为毒贩。50克大约是一颗鸡蛋的重量。另一个比方,在你的牛仔裤的口袋里找到50克大麻,基本上你就是GG,因为控方不需要向法庭证明你想要贩卖毒品给任何人,只需要证明有足够的重量就行。在大马,大约有9成的贩毒控状都是依据假定条文来订罪。此判决的影响等同于几乎让所有贩毒罪名无法成立。

随同郑宝德的还有拿督卡玛鲁希山以及冯吉祥,控方代表是总检察署上诉局主任拿督杜素基。除了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其他六司分别为上诉庭主席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阿扎哈,阿都拉曼赛布理,哈斯娜,王南吉与林添钻。

联邦法院将在8月26日做出判决。

*七司会审 = 公众利益案件
**九司会审 = 宪法冲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