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0(4)条文,控方必须提出可信证据(credible evidence)来证明被告犯下该罪状。举例,在持有(Possession)毒品控状下,控方必须提出以下证据来证明表罪:
1) 该毒品属于被列入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的毒品之一;
2) 被告对该毒品拥有监护权(custody)与控制权(control); 以及
3) 被告有意图(intention)持有该毒品
除了可信证据外,现有法律也允许控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法律假定(presumption)来替代该控状的某些元素。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控方只需证明被告能够监护并控制该毒品,那么被告将被法庭认为意图持有该毒品。在表罪成立后,被告必须证明他没有意图持有该毒品来反驳该假定。
在7月15号,刑事律师郑宝德在联邦法院向七司提出法律假定并不属于证据的论述。郑宝德说,刑事程序法典第180(4)条文中清楚表示法庭必须确保控方拥有可信证据才能够做出表罪判决。郑宝德也强调,除了通过国会修法以便让该条文纳入接受法律假定为表罪,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法庭接受法律假定条文来做出表罪判决。
如果联邦法院七司认同郑宝德的说法,既假定不属于可信证据,那么此标杆性判决将会对刑事司法制度带来远大的影响:
1。所有之前被假定条文定罪的被告将能以此理由进行上诉
2。在贩毒罪名上,控方将面临非常高的难度
在现实上,控方非常依赖假定条文来成立持毒与贩毒(trafficking)的控状。由于没有任何毒贩会承认自己有意图贩毒,因此法庭只能透过环境证据来推断(inference)被告到底是否具有任何意图。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持有毒品的人在遇到road block的时候马上弃车或者加速逃走,那么这个举动很大可能被法庭视为有意图贩卖该毒品。
根据危险毒品法令第37(da)条文,法律假定任何持有50克或以上的大麻持有者为毒贩。50克大约是一颗鸡蛋的重量。另一个比方,在你的牛仔裤的口袋里找到50克大麻,基本上你就是GG,因为控方不需要向法庭证明你想要贩卖毒品给任何人,只需要证明有足够的重量就行。在大马,大约有9成的贩毒控状都是依据假定条文来订罪。此判决的影响等同于几乎让所有贩毒罪名无法成立。
随同郑宝德的还有拿督卡玛鲁希山以及冯吉祥,控方代表是总检察署上诉局主任拿督杜素基。除了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其他六司分别为上诉庭主席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阿扎哈,阿都拉曼赛布理,哈斯娜,王南吉与林添钻。
联邦法院将在8月26日做出判决。
*七司会审 = 公众利益案件
**九司会审 = 宪法冲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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