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的新闻视频闹得沸沸扬扬之际,执法单位祭出封印已久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对其追杀。根据相关法令第22(1)条文,任何没有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执照的个人或团体只要涉嫌制作、分发以及/或者展出影片都属于违法,并将面对最高刑罚不超过5年监禁或者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重点是,根据相关法令第2条文的注释,“影片”的定义包括了短片、广告、预告片、纪录片、以及任何有声或无声的动画。公众必须知道相关法令并没有明确指出“影片”只适用于电影类别。以2020年的角度来看,执法单位是否意味着一个普通人,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抖婴视频皆需要申请执照?
如果执法单位一意孤行,而总检察署也以相关条文对半岛电视台进行提控,那么广大YouTuber、抖婴user和在家拍摄煮菜视频的美食作家王刚是不是都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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